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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是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我国《公**》*130条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的编号以及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股东名册还包括什么内容?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1、记载了什么事项?
我国百三十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的编号;
(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的,公司应当记载其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2、为什么要设置股东名册?
(1)可以使根据股东名册的记载,了解本公司股东的情况以及股权分布情况,方便公司的运营。
(2)股东名册是确认记名股东身份的根据,也是记名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记名的股东按照其的记载享有股东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以记名的记载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一致为前提的,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依据。例如,记名的股东依法对其股份进行了转让,但没有及时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这时该的合法受让人就不能以股东的身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4)股东名册是公司向记名股东履行各项义务的依据。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股东办理派息分红和各项通知事宜,如通知召开等。
3、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1)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
在與公司的關係上,只有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的人,才能成為公司股東,這就是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在股東名冊上記載為股東的人,無須向公司提示或者出資證明書,也沒有必要向公司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僅憑股東名冊記載本身就可主張自己為股東。公司也沒有義務查證股權的實際持有人,僅向股東名冊上記載的名義上的股東履行各種義務即可。股東名冊的權利推定效力,是股東名冊重要的法律效力,兩系國家普遍認可這種效力。
(2)股東名冊具有對抗效力
即使具備適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讓股份,如果未進行名義更換,就不可以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各國公**一般都明確規定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
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是各國公**的一致規定,中國公**同樣應予承認。須注意的是,所謂股東名冊的對抗效力,僅指股權的受讓人如果沒有在名册上作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公司,但是如果受让人已经实质上取得了股权,受让人即使未经股东名册的登记,也可以对抗*三人,向*三人主张股权的存在。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
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此外依据各国商法的规定,股东名册的免责效力也及于股东的住所等其他记载事项。
公司对股东或者者的通知或者催告,发至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或者其本人向公司通知的住所即可。如果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以致股东不能收到通知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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